多乐棋牌游戏:《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印发 26亿!15万m3d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将招标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排查整治任务,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基本控制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对水体的直接影响,群众身边水体基本实现无异色、无异味、无异物,推动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群众身边水体是指与群众居住区域紧密相邻、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的江河二级及以下支流和坑塘沟渠等。为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加力解决水污染防治深层次问题,更好推动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制定本行动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环保为民、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将治理重点进一步向县城、乡村延伸,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美丽水细胞建设。到2030年,基本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排查整治任务,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基本控制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对水体的直接影响,群众身边水体基本实现无异色、无异味、无异物,推动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
(一)实施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围绕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工业废水收集与排放管控、水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问题,全方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改造,规范废水收集处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农田等区域周边工业公司和园区废水排放的监管,防范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污染群众身边水体。
(二)实施县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组织并且开展县乡黑臭水体调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县乡黑臭水体清单,明确治理主体,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加快补齐县乡水污染防治设施短板,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三)实施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养殖大县及喀斯特地貌区为重点,聚焦生猪等主要畜种畜禽粪污处理与粪肥还田等方面问题开展排查,快速推进整治,督促畜禽养殖场(户)按规定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解决能力与农作物用肥需求相匹配,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粪污科学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实施乡村河湖库管护攻坚行动。以村庄周边河湖库为重点,全面梳理淤塞萎缩、水域岸线侵占、岸坡坍塌、水体污染等问题,将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河湖库纳入攻坚行动,逐一建立问题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推进整治,恢复河湖库基本功能,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
(五)实施小微水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全方面开展群众房前屋后坑塘沟渠等小微水体排查,实施分级监管、分类治理。对异色、异味、异物等问题突出的,实施源头净化、水体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畅通水系循环“毛细血管”,建设美丽水细胞,打造一批“小而美”治理样板,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普惠的水生态环境产品。
(六)强化工业公司污染防控。持续推动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绩效等级高的企业予以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加强工业公司和园区雨水排放口监管,严禁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开展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等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削减污染存量。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动态监管。
(七)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明确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加强其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
(八)推动养殖业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实行分散分布、适度规模养殖。按规定组织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结合实际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制定实施畜禽粪肥还田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等标准,促进种养结合发展。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不投饵生态养殖。探索加强水产养殖池塘底泥和水产养殖尾水科学利用。
(十)优化拓展监测网络。推进水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向重点入河排污口下游、群众身边水体延伸。结合实际加强农业灌溉水体、以再生水为主要水源的水体、喀斯特地貌区水体监测,保障群众用水安全。鼓励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开展自动监测。依规定明确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监测责任主体,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加强水质监测与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联动,科学开展污染溯源与监测评估。
(十二)提高基础支撑能力。制修订一批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高盐、高氟工业废水和重金属、新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水华机理研究,重视水华高发区域,实施“一河(湖)一策”精准防控。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融资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和调度会商。中央和各级财政积极支持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美丽中国先行区率先完成保护治理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护,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推广优秀案例,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7月14日,湖北省嘉鱼经济开发区(高铁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计划发布。
本项目新建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1.5万m3/d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接纳园区内经企业预处理并符合接入标准的工业生产废水及园区生活垃圾污水,同时配套新建污废水收集及尾水排放管网共23.1km。
为高质量推动全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6〕189号)等文件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联合组织合乎条件的园区积极开展2026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申报工作。
为高质量推动全省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6〕189号)等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联合组织合乎条件的园区积极开展2026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重点鼓励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拟开展创建活动的园区须严格对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 274—2026)第4.1节规定的基础要求,逐项达标后方可申报。
(一)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园区,在自评估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并经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每个设区市不超过1个)。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报送函于2026年8月15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筛选符合创建要求且具备较好创建基础和突出示范意义的园区开展创建,并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备案。
7月13日,《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全文如下:
安徽省工业与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等要求,逐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开发区等区域内涉及化工产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成认定工作组,按部门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等工作。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认定工作组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不是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作为化工园区设立依据,不改变园区管理权属。
1.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已认定化工园区除外),用地四至范围明确。
2.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应在有效时限内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3.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园区风险等级需达到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
4.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以及别的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环境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5.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全年主导风向风对于主城区的影响。园区内禁止有居民居住,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应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
6.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单独编制以化工园区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7.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9.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10.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11.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12.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要求。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3.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设计、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收集、暂存和处理。
14.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6.化工园区应加强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促进提质升级。按照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印发的安徽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另发)开展评分,低于60分的园区不得通过认定。
规划布局重点评价规划编制、设施布局等情况;公用工程重点评价供水、供电、公共管廊等设施情况;安全生产重点评价预警监测、应急预案等情况;环境保护重点评价“三废”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济发展重点评价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情况。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照认定条件和评分标准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认定材料。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打分,按照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在征求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引导化工企业搬迁转移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落实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管控要求,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或以技改为名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条 化工园区的置换。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置换。化工园区的置换指标,可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申请置换的化工园区通过省人民政府认定后,被置换园区化工产业定位同步撤销,被置换园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研究谋划被置换园区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并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被置换化工园区的安全、环保等监管,督促现有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一)置换启动。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分析论证新设化工园区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确定拟置换园区,由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置换园区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同时承诺被置换园区撤销化工产业定位。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1—9项条件组织置换筹建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置换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置换筹建工作。自复函之日起,被置换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
(二)置换筹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对照本办法第5条10—16项条件,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认定。置换筹建期内,可在拟置换园区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三)置换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置换工作终止,不得在拟置换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2.现有园区内应完成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搬迁清退。短期无法清退的,应明确搬迁实施计划并承诺搬迁时间。原则上应在扩区认定前完成搬迁。
3.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4.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区域内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区、市)、开发区(含高新区及新型功能园区)区域范围。
6.上一年度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应达到省级开发区扩区要求,且园区需在全省化工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名前2/3,土地综合容积率满足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7.至申请筹建期1年内化工园区未发生因化工生产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一)扩区启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扩区域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扩区筹建认定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扩区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扩区筹建工作。
(二)扩区筹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五条10—16项要求,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申请扩区认定。扩区筹建期内,允许同步开展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扩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允许在拟扩区域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园区应通过扩区认定。
(三)扩区认定。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的调区。允许已认定化工园区将涉及长江干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出,或因产业发展、安全环保管理需要调整范围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可按程序申请调整(含调减),调整后化工园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满足本办法规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强化调减区域的安全、环保等监管,督促现有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
(一)调区启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园区所在市自然资源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园区认定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拟调整园区用地四至范围初核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园区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2—9项要求组织调区认定相关材料,并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认定工作组申请调区筹建。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联合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函,同意启动调区筹建工作。
(二)调区筹建。对申请调整区域的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复函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五条10—16项要求,督促园区管理部门加快调入区域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原则上2年内向认定工作组提请调区认定申请。调区筹建期内,允许同步开展安全防护目标拆迁等工作,申请调区认定前须全部完成。允许在调入区域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园区调区认定。
(三)调区认定。对申请调整区域的园区,认定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公示、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和规划控制面积。具体用地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并抄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调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调入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对仅涉及面积调减的园区,在园区现有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满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园区管理部门仅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2—9项要求修订相关认定材料后,及时提请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认定工作组调区认定。
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自评报告报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备案,并对自评情况真实性负责。对自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认定工作组备案。认定工作组定期组织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在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园区复核发现问题整改期满未申请验收销号或未按期通过验收销号的,以及园区置换、扩区、调区等筹建期满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将根据真实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对延期6个月仍不符合整改验收销号或认定条件的园区,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园区监管负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环保、节能等监管要求,并统筹全市范围内化工项目布局发展需要,引导化工企业和项目向化工园区内集聚;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别的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除为化工公司可以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报送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明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情况的,暂停所在市化工园区认定、置换、扩区和调区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管工作,国家文件有明确分工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认定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解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1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2〕355号)自动废止。《促进化工园区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皖发改产业〔2024〕86号)涉及相关联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家报告:中国给水排水污泥大会(第十七届)(同期召开固废、工业污泥、循环经济、渗滤液、工业废污水处理大会)技术报告及论文征集
中国给水排水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同期召开固废、工业污泥、循环经济、渗滤液、工业废污水处理大会)技术报告及论文征集
中国给水排水2026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邀请函暨技术报告论文征集启事(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循环经济发展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净化处理大会)
(请提前报名回执,限1500人;本次会议仅限提前回执报名单位代表参会;参会代表可获得2026年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所有受邀演讲嘉宾均可获得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会议演讲荣誉证书。)
时间:2026年8月20日—23日,8月20日全天报到,21日—22日会场报告,23日典型项目参观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东北大学过程装备与环境工程研究所、青岛理工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化工学院、北京建筑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苏州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江南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清华大学、东华大学环境学院、浙江大学环资学院固废研究中心、黄淮实验室、北京林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重庆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西安理工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福建农林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陽明交通大學、中国计量大学机电工程学院等。
支持媒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中国水业网()、慧聪水工业网、环保在线、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网站()、亚洲环保杂志 、水处理技术杂志 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酝酿多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颁布。该计划强调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的一体化管理,预计2025年中国水处理投资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提出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建制镇污水收集解决能力、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城镇污水得到安全高效处理,全民共享绿色、生态、安全的城镇水生态环境。随着水行业企业迎来发展黄金时代,2025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也将进入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污水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污泥量也同步大幅度的增加。截至2025年末,全国城市排水管道总长度103.32万公里;污水处理厂解决能力2.44亿立方米/日。2023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实施建议》指出,到2025年,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进展,能效水平和降碳能力持续提升。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建成100座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推广污泥焚烧发电、建材化利用等资源化路径,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全国年产生含水量80%的污泥总量为 1.6亿吨,包含生活污泥与工业污泥(含工业污泥4000多万吨)。与之对应的是,污泥处理市场将保持10%以上的复合增长,到2025年达到500多亿元的规模。根据调研结果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70%没有正真获得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凸显出来,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社会的关注促使国家不得不对污泥的处理处置重视起来,国家的重视又促使了污泥处理处置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的现状、前景与发展的新趋势,切实达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要求,避免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宝蛙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湖南鼎玖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威立雅、苏伊士、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际水协污泥专家委员会等单位决定举办“2026年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七届)”。届时将邀请相关的单位领导和专家到会作主题报告,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标准实施、成熟工艺及设备正常运行经验、污泥处置政策等问题进行解答和研讨交流,同时为相关单位搭建推介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平台。
本次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排水行业设计、科研、运营单位、建筑设计企业的领导、知名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参会并作学术交流。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于2010年(第一届,秦皇岛)、2011年(第二届,青岛)、2012年(第三届,大连)、2013年(第四届,上海)、2014年(第五届,长沙)、2015年(第六届,宜兴)、2016年(第七届,天津)、2017年(第八届,北京)、2018年(第九届,保定)、2019年(第十届,上海)、2020年(第十一届,西安)、2021年(第十二届,上海)、2023年2月(第十三届,杭州)、2023年9月(第十四届,上海)、2024年9月(第十五届,广州)、2025年9月(第十六届,厦门)分别在秦皇岛、青岛、大连、上海、长沙、宜兴、天津、北京、保定、上海、西安、上海、杭州、上海、广州、厦门举办了第一至十六届污泥处理处置高级研讨会,此次是第十七届,在大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成为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顶级规模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会议。
本届大会以会议研讨交流为主(约130多个专家报告)和现场参观典型工程为辅助的形式。按照专业化、高规格、高水平的要求,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特色。邀请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研究方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主要单位代表,办成中国规模与影响力最大、最专业的行业盛会。共创、共生、共赢--鼎力打造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核心品牌生态圈。
报告人:中国计量大学机电工程学院饶宾期 教授/所长 ,浙江省万人计划科学技术创新领军人才。
报告人:黄志彬陽明交通大學讲座教授、环境科技与智能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美国环境工程师及科学家学院海外荣誉院士
报告题目:双碳背景下市政污泥干化焚烧低碳资源化全链条实践—— 上海青浦污泥集中处置标杆工程案例分享
报告人:陈伟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广东省首届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大师。
许国仁教授,工学博士。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际水协(IWA)Fellow,国际水协(IWA)“污泥专家委员会秘书长”,ISO国际标准工作组召集人与项目负责人。 主持污泥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与国家“863”重点项目等多项。 获国际水协(IWA)“全世界创新奖”、国际水协(IWA)污泥领域杰出成就奖、日内瓦国际发明金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等奖励。
报告题目:城镇有机废弃物高效生物转化技术与工程实践 报告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辛立庆 博士/高级工程师
简介:赵亚乾,爱尔兰籍华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水协(IWA)会士,陕西省“百人计划”特聘教授 (2012-2017),甘肃省“飞天学者”讲座教授(2016-2019),西安理工大学全职引进(2019--)特聘教授。苏格兰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博士 (2000),英国女王大学博士后(2000-2004)。国际水协人工湿地专家委员会执委、中国区协调人(2018—今),Waste and Biomass Valorization等9个国际期刊副主编或编委。2004-2018任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土木工程系专任教师,博士生导师,水环境实验室主任(2007-2018),系副主任(科研)(2011-2014)。2019年全职回国同时兼任爱尔兰都柏林大学访问教授。主要是做人工湿地污水生态处理、河流生态恢复、污水脱氮除磷、污泥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在Nature Review: Earth & Environment; ES&T, Wat. Res.等国际期刊发表各类英文论文450余篇。2013年获陕西省人民政府“三秦友谊奖”。2016年当选国际水协会士,2021-2025年入选爱思唯尔中国高被引学者。2021年获爱尔兰中国环境、资源和能源协会(ICAERE)三叶草环境奖(Shamrock Environmental Award)。2022年被网站评为爱尔兰顶级科学家。2021-2025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
报告题目:重庆市污泥处置现状及“十五五”发展的新趋势 报告人:张莉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信息部负责人
报告人:张建丰 28年市政污水和工业废污水处理技术实践经验专家,著有《活性污泥法工艺控制》第1—4版。(22日报告)
报告人: 胡艳燕,博士,正高级工程师。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土壤研究所所长,绿地健康体检中心主任,重庆市“无废城市”生活和农业领域专家,入选重庆市第四批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获评第七届重庆市先进工作者。通过二十余年的技术攻关,在城市有机废弃物安全处理和园林资源化利用技术探讨研究和应用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形成重庆市政府采纳的“城镇污水厂污泥园林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在重庆、新疆等地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广,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超50篇,获16项专利授权,主编重庆市区域标准2项,获中国风景园林科技进步奖1项,重庆市科技进步奖1项。
报告题目:低碳污泥资源化:厌氧消化与Anita* Mox的工程实践与挑战
报告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唐颖栋茅洲河水环境整改治理工程设计总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
报告人:戴明华,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公司水资源与环境专业副总工程师,水资源与环境院副院长
报告人:吴伟祥--博士,教授,博导,研究方向“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资源化”。现担任浙江大学环资学院固废研究中心主任。(21日报告)
报告题目:基于自来水厂尾泥制备流态型固化管沟槽回填材料关键技术探讨研究——从水务中来到水务中去
报告人:常红晨,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报告人:韩小蒙,东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上海启明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报告人:王科,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导,污泥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报告题目:重构价值链条,驱动绿色运营—低碳背景下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综合效能提升的绿威实践与探索
报告题目:“同济”牌高压带机及Al药剂精控省药平台和创新工艺应用于污泥高干减量和降碳增效
报告人:阮燕霞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上海申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报告题目:十五年创新与实践—“同济”牌高压带机及Al节药平台和创新工艺应用于污泥/废渣的高干减量及降碳降本
报告人:唐秀华 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上海申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报告人:刘和,江南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博导,环境微生物技术研究室主任;爱尔兰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江苏省环境生态专业委员会委员。
报告题目:有机固废厌氧消化从市政到农业的实践拓展——干湿耦合工艺与全链条低碳资源化
报告题目:“十五五”规划背景下我国城市污泥低碳绿色稳定化研发技术与高值资源化新路径初探
报告人:杨长明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 环境生态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博士生导师
报告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黄瑾 教授级高工/副总工
报告题目: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的法律基石与技术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联的内容解读
报告人:王涛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环保技术与装备研究所(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机械工业有机固废生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报告人:张炜铭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导 生态环境部有机化工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主任
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何磊 三院市场总监、正高级工程师
报告题目:基于MBfR的短程硝化-厌氧氨氧化技术及机理研究报告人:庞思 工学博士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13、国内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及工程实例,设计经验,调试、运行管理经验等。
18、工业污泥处理及处置/工业园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村镇污水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24、中国污水污泥综合治理投资运营管理公司(机构), 设计院(公司), 总承包公司,工艺技术专业公司,装备、材料、药剂供应商等单位名录汇编。
25、青年创新技术成果、专利 、解决方案等展示交流对接(利用 会议论文集 、网站 、微信平台 、会议现场展板等 )。
2、协办单位(赞助费6万元:技术报告1个+展示桌1个+论文集彩页广告1P+2人参会费)
3、大会上发言(报告15分钟+5分钟问答)/文章发表2-3篇/2个代表,发资料,论文集前彩插广告1P等共计3万元。
7、政府部门、水务集团、设计院(集团)本单位团体 30人以上的,前30人按照2000元每人,超过30人的会议代表超过部分免费(同一单位,只收前30人会议费),但须提前回执到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审核通过。
9、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报告+参观形式,参会代表还可获得2026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所有受邀演讲嘉宾均可获得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论坛演讲荣誉证书。
普通参会人员(设计院、水务公司、政府部门)为2300元/人(含会务、资料、场地、用餐、参观考察等费用),2026年7月16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普通参会人员为2000元/人;设备工程技术企业参会人员为2900元/人,2026年7月16日前返回参会回执并汇款的设备厂家参会人员为26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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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因为昆山市没有机场,最近的机场为上海虹桥机场,参会代表可落地上海虹桥机场后换乘高铁,从上海虹桥站至昆山南站(全程20分钟),也可打车至酒店,距离50公里,打车预计50分钟。
图片直播 污水提标改造(提质增效)大会(第十届)同期召开供水排水管网水环境大会、污水资源化(再生水)/园区污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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